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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火·Roast |林毓倫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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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st烘烤、炭烤之意,在美式喜劇裡面,這是一種吐槽喜劇形式,進一步帶出的炎上文化;但聖經怎麼說呢?保羅的教導,其時代背景正面對著對基督徒最不友善的逼迫,但他卻仍然教導,這段經文出自羅馬書十二章,正是保羅論完人的罪惡不配,神的恩典好大,救人脫離罪惡,「所以弟兄們應該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活出新人的樣式,有新生活運動也因此保羅開始論與人之間的關係,特別是論與仇敵的關係,而這教導引用了箴言二十五章的內容並作延伸。當時的猶太人與羅馬帝國的官長之間,可謂是充滿張力,被統治以及無國家的國仇家恨,以及被羅馬政府苛稅、不當的對待,其實都讓人民怨聲載道;因此談到與「仇敵」相處相關的議題,其實是敏感且禁忌的;一方面說不得當會得罪猶太人但另一方面可能會觸動政府的敏感神經。

ㄧ、從冤屈憤怒到讓步、聽憑主怒: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或作: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v19)是將主權交托的學習

就當時的時代背景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言,要能夠不為自己申冤、「寧可讓步」、「選擇讓步」,其關鍵就是在於「聽憑主怒」。這是一種對於神主權的全然順服,也是一種將所面對的狀況、事件,用一種更宏觀的視野來觀看,相信神仍然攝理(provide)、掌管,沒有一件事不在神的掌管或不是出於神的心意,即或人有人的罪惡與惡意,但在神手中仍能使這一切的惡最終成就祂眼中的「善~神完全且美善的心意」。

此外,聽憑主怒更凸顯了另一個價值:在永恆當中有審判,即便今生的審判官並不公義正直,神也並定要出手懲治;不一定是當下就受到審判與責罰,但仍相信在永恆當中,惡人也必定要在神公義的審判中付上代價。甚至從箴言25:21的最末說道「耶和華也必賞賜你。」更加讓人知道一切的賞善罰惡都在乎神,現在堅持不按自己的方式報復、申冤,但主都知道,主都明嘹,主也必按著祂的時間表或在現時,或在將來,都要賞善罰惡;我們所堅持的純正,必也受到賞賜。

因此這裡的讓步,並非讓公義的原則失準,讓步,在呂振中譯本的翻譯是「寧可給上帝的義怒留地步」,不是我們以自己的怒氣來發洩,而是留地步讓神親自發義怒。現代中文譯本2019更是翻譯的白話:「寧可讓上帝的忿怒替你伸冤」。這是一種以全心信靠、全心等候神的態度和方式,不走在神的前面,而是選擇聽憑主怒。但似乎保羅的教導、箴言裡的智者沒有停在這裡,沒有要我們「不恨、不出手、等候神」就好了,反而是進一步說,當仇敵餓了要給他吃,渴了要給他喝,這樣行就是將炭火堆在他頭上,這又是為何?

三、從聽憑主怒到堆炭火在他頭上: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v20),堆炭火的意義為何?

炭火代表審判,以「炭火堆在仇敵頭上」是指神的審判必臨到仇敵身上,因為他們拒絕基督徒的愛心(持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初代教父:屈梭多模)。炭火象徵羞辱,這整句經文指仇敵向信徒所作的逼迫是一件公開性的侮辱信徒,但神必為信徒報應他們(持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奥古斯丁),認為炭火終究必堆在他們頭上,他們也會因神的報應蒙羞。另外還有一說,這本是埃及人的文化風俗,當有人為自己的罪深感懊悔時,便會將炭火堆在自己頭上表示懺悔。故此,當基督徒用愛心對待仇敵時,就如同用炭火堆在他(仇敵)的頭上,使之受感動而產生懺悔的心來。正如馬太福音5:43-48的教導,愛仇敵、為逼迫我們的禱告。

另外,在保羅所引用的箴言原文(希伯來文),將炭火「堆在」仇敵的頭上,這裡的「堆在」原文是hoteh,意思與解釋可以有「佔據、抓住」、「堆起」,也有「拿走、拿起、take away」的意思,從這個字的翻譯,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全新的翻譯:「從仇敵頭上拿去炭火(挪去羞愧或是惡意、不好的狀態)」,這是善舉,進而使他自覺羞愧而後悔。在古代的阿拉伯、埃及有一句俚語這麼說:「人在盛怒時,頭上有如炭火焚燒。」為仇敵而行善解怨、挪去炭火(使人不在盛怒,亦或者挪去人的羞愧、善待仇敵),是被神的愛充滿且敬畏神的人才能行出來的。

整體看下來似乎各有解釋,不管是相信神的審判(炭火)必臨到仇敵身上;或是仇敵必因神的審判而蒙羞;或是以愛心對待仇敵對方羞愧得如炭火堆在頭上般地懊悔;或甚至是將對方頭上的炭火(憤怒與羞愧)「取走」,善待它,使他羞愧而後悔,好像都可以說通。保羅的這段教導主要引自箴言2522,那是所羅門的箴言與忠吿,其實本意就是要「愛你的仇敵,善待他而非以惡待他」,當保羅這樣教導時,好似俗語所說:「天下沒有一項更有力量的武器能使仇敵改變過來,除非是對仇敵的愛」。然而我們都知道,這份愛必須從耶穌基督而來。

二、從以惡報惡到以善勝惡。(v21)

回過頭來,今天經文所說的堆炭火在仇敵身上,以及不要以惡報惡(v17),這是否與聖經中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教導有差距?甚至是否互相矛盾了呢?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經文最早是出自聖經中的出埃及記21:23-25「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利未記24:18-20「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還有申命記19:18-21「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其實在聖經最初的概念是針對審判的「公義標準」,有兩個面向:一個是讓作惡、犯罪、傷害他人的人得到相對應的、公義的標準與懲治;但從另一個面向思考,就是也「保障」犯錯的人,不因為所犯的錯而被超過所應當付的責任與代價對待。所以既是公義的審判與刑罰,卻也是一種保護的準則。然而因著時代變遷,這樣的經文變成一種人「合理報復」的手段,甚至成為人「小題大作、興風作浪」的藉口。

因此在馬太福音5:38-44,耶穌在教導完天國八福後,向門徒分享跟隨基督的門徒應當像世上的光,與人的相處一切的行為都成為見證。在其中就提到與仇敵的關係「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耶穌帶來一個新的觀念,特別挑戰著當時面對羅馬政府所統治之下的猶太人,作為願意在「神天國之下的基督門徒、神的子民」,竟然可以選擇不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方式去對待仇敵,甚至以超過他們配得的方式來對待他們~要愛他們,並且為他們禱告;這不禁讓我們必須重新思考,耶穌基督的愛與救恩所帶來對神話語的新詮釋,是和好、是以愛來戰勝仇恨。

四、結語

事實上,保羅正是這樣的被耶穌基督對待;一個曾經逼迫基督徒,拿文書要去抓拿更多跟隨基督的人,最終卻在往大馬色的路上遇見耶穌,被主光照,最後竟得蒙恩典拯救,成為耶穌的門徒,甚至做外邦人的使徒;若單論保羅曾經所下的手、流的血、逼迫的教會,他罪該萬死,死不足惜;若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就算在公義的標準之下審判,他都可能得要死百次不足惜...但如今卻是蒙耶穌的愛愛他這個仇敵,以致於能蒙恩典;因此他也延續耶穌的教導,不要以惡報惡,不要為惡所勝,反而要以善勝惡。今天的我們,也當思想,誰是我們的仇敵與對頭?誰與我們張力很強?主呼召我們不僅僅是不為自己申冤、聽憑主怒,相信神必定審判;也不只是不恨他們,相信主的時間等候主的心意而已;主更要我們有「堆炭火在對方頭上的行動」,是拿去對方的怒氣,對對方有善行義舉以至於他羞愧;愛仇敵,為逼迫你我的人禱告。不是因為對方配得,而是因為我們也曾是不配,卻這樣被耶穌基督恩待憐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