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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人我关系篇|林毓伦牧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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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4

十诫~人我关系篇|林毓伦牧师

109.06.14主日信息摘录
经文:出埃及记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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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先把神对以色列民颁布十诫的背景、前提、序言、目的,以及十诫中的纵轴―「神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前四诫讲解过,而今天所谈的是十诫中横轴部分―「人与我的关系」,让我们知道要如何去面对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神既然透过旧约教导我们要爱神、爱人,又藉著耶稣基督在新约告诉我们诫命的总纲最终包括在「爱人如己」上面,我们就更应该仔细思想这六条诫命,因为我们能对神表达的爱、彰显出对神命令的顺服,其实最终也显出在我们与人的关系上。

第五诫:孝敬父母~家庭的神圣;敬重神在地上的代表。

孝敬这个动词原文是「敬重」,在圣经中通常更多用於「尊崇/荣耀神」(士9:9;撒上2:30;诗22:24;赛24:15…),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来,神藉十诫提醒人当以尊崇神那样的态度来尊崇父母,而不是「表面上顺从或顺服父母」而已,因为父母是神在每个家中所设立的代表,父母应当按著神的话语和权威来教养儿女走当行的道,但子女也当尊崇孝敬父母。孝敬父母从圣经上来说,可以有几个重点的延伸:要听从父母(弗6:1);要尊敬父母(箴27:11);要奉养父母(约19:25-27);使父母喜乐(箴23:25);关心父母得救的问题,藉著每次的相处见证福音的大能与把握机会传扬救恩的美好。在申命记阐述第五诫时提及,儿女能在家孝敬父母,进一步也才能学习尊崇神以及神所设立的权威代表,特别是那些按真理而行、传讲、教导、执行真理的,以及按真理审判的,都当尊重。虽然这个诫命的要求看起来常与时代的概念不一定相合,但我们要看见神在诫命里跨越时代的心意,对於孝敬/尊崇/荣耀父母、以及敬畏神在地上所设立的权柄,我还有什么可以努力的地方?

第六诫:不可杀人~生命的神圣

「不可杀人」指的是「不可在神所设定的界线之外夺取人的性命,例如:战争或是触犯某些罪行而执行死刑」。因为这一条诫命乃是探究人是神所造的,人的生命气息是神所给予的,是神圣的,因此人的生命权是不当被侵犯的;也因此,若人在自身生命权受到危害的景况下,不得不反抗以结束侵害人者的生命,这不是谋杀,而是捍卫自身的生命权。同样地为捍卫他人生命权而必须执行战争以保卫家园者,其实也是尊重神所赐的生命。此外执行死刑是在旧约摩西五经常见的,特别是违反神的命令、谋杀他人侵犯生命的神圣等等,都可以看见「死刑的极刑」的执行,但若不在神所设立的界线下(战争或执行死刑)杀人,就是不尊重神与神创造的生命。从耶稣的角度来看,耶稣「从未废除旧约律法」,耶稣成全了律法,并在诠释律法的时候,不仅是消极的不要触犯,是更近一步的谈到「动机」的层面。这种动机上的罪,人虽无法断定,但全能的主都鉴察(诗篇139篇),所以举凡可能会导致我们进一步伤害他人的内部动机,都应当禁止。除此之外,此诫命不仅是消极地不去残害生命,更要积极地尊重生命的价值与神圣。

第七诫:不可奸淫~婚姻的神圣

「奸淫」指非法性交,也就是不在法律许可、不在婚姻关系当中的性行为。在圣经中曾提到的奸淫要被判死罪,然而圣经中虽然多次提到「犯奸淫」的例子,但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如犹大、大卫也都因为后来悔改的心以及神的怜悯而免於一死。圣经极度重视婚姻与家庭的价值,任何破坏或解构婚姻与家庭价值的罪都被视为大罪:因为「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团体也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失败的婚姻导致家庭的瓦解,渐进式毁坏社会安定的力量,而且一个社会若是性的道德低落,整体的社会道德也必定败坏(例如:所多玛、蛾摩拉)。神透过婚姻中约的关系预表神与百姓所立之约,更透过婚姻中夫妻的关系,预表著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命如同丈夫爱妻子为妻子舍己;教会顺服基督并持守圣洁如同妻子顺服丈夫持守纯洁无瑕。

这个诫命从消极性的遵守是「不要奸淫」,但从积极的层面来说,应当是「看重神所设立的婚姻与盟约关系」,去建立夫妻良好的沟通、身心灵性美好的合一。真正要抵挡的是罪恶、欲望、试探、引诱以及撒旦,而逃跑是最好的选择。我们只能在神所设立的婚姻中对自己的配偶有欲望,否则这欲望不仅以性的方式呈现,更会在我们生命中许多其他的层面带来极大且不可逆的影响。

第八诫:不可偷盗~财产的神圣

不可偷盗,偷窃、拐带。在旧约圣经中几乎把(暗中)偷窃与(明目张胆)强盗并列。而偷盗带来的影响不但造成财物损失,另一方面破坏人际信任也危害社会治安。在圣经中人虽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由正当管道所取得的财物,其实等同於一个人的延伸,因此偷盗他人的财物除了是一种犯罪之外,更是一种伤害他人生命延伸的行为。身为基督徒的我们,可能常常没想到的是,还有一种偷盗是我们很容易犯的,那就是没有十一奉献,不把当纳给神的归给神。不献上当纳的,此外不回应神所托付给予的感动奉献,那也是一种「偷取占据神的钱财却没有成为钱财的好管家」,是我们应当警惕的!

这条诫命的积极面是要人「尊重别人的财产权」,不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财物。若曾经有偷盗过的不要再偷,甚至要向人认罪悔改、赔还应当奉还的(按圣经利未记是加上五分之一偿还,但新约中悔改的撒该乃是偿还四倍,路19:8),之后最终要回到神的面前与神合好,使基督进入我们的心,帮助我们解决生命对人亏欠与亏负的问题。

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名誉的神圣

假见证,原文是指提供不实证供的人,特别是在法庭、市场与交易场所提供错误的引导或是误导人的证言;蓄意或是非蓄意的恶质话语造成他人的品格受人质疑,甚至使被告限於致死的罪恶,这对神以及当时的社会来说都是严重的罪恶。广义的来说,这个诫命也包含了随处对人「说长道短、搬弄是非、与人有损、闲言闲语」。名誉对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公然侮辱他人名誉或在私下议论,都不是基督门徒所应当做的。圣经上告诉我们,若有什么谏言,按照马太福音十八章的标准,是要单独找当事者谏言,若是不听再找两三个人一起去劝说,再不听,找教会的长老、牧者一起劝戒,若再不听则逐出教会。除此之外今日的我们常要面对的是「媒体的标题杀人」、「不实报导」、「网路酸民言语」、「键盘审判官」,小心我们不知不觉就成为其中的一员;更应当注意我们在转发讯息时,先查证消息的准确度。身处今日网路世代的你我,真的要小心察验。

舌头如纵火犯(雅3:6),百体最小的,却是摧毁信仰群体合一最凶猛的武器,因此神在圣经当中勉励我们「污秽的言语一句不可出,只要随事说造就人的好话」(弗4:29。管理我们的口舌,无论是在公、私领域,都要看重他人名誉的神圣,若有谏言也要以合理的程序和管道,使我们真能再爱里合一、和睦。

第十诫:不可贪恋~动机的神圣

贪恋原文是「渴望」,是中性的并无善恶。在圣经中这个字的用法常常是指人「看见一样美好的事物就喜悦,并且强烈的想占为己有」,就好比夏娃贪恋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大卫贪恋乌利亚的妻子拔示巴、亚哈与耶洗别贪恋夺取拿伯的葡萄园、犹大贪财,这些对於不属於自己的一切人事物有不正当的欲望、想望,甚至是有具体的行动,第十诫所禁止的,正是这样不当的欲望。不可贪恋这条诫命,甚至是要更深探究关於内心的态度以及动机,也涵盖了前几诫所没有谈及的条文或疏漏的地方,前几项诫命的背后动机,不就正是「贪恋」吗?而贪恋背后有一个深刻的原因:就是对自己所拥有的不满足,或者说是对「神所赐给我的不满足」,因此要抵抗贪恋,学习知足、数算恩典是关键。

要积极遵守这条诫命必须要常存感恩的心,数算神过去的恩典、现在的同在,信靠神未来的引领,深信一切都是神所赐的,主所量给我们的是坐落在佳美之处(诗16:5-6),主的意念高过我们的意念,主的道路高过我们的道路。找回生命的优先次序,让基督居於生命的宝座上,对於「生命中重要存有的次序调整」,也会让我们不沈迷、贪恋於所没有的。学习敬佩、欣赏他人的成功与恩赐,不要看自己过於所当看的,照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罗12:3),学习分享恩典、学习给予、学习在他人的需要上看见自己的责任,就会看见自己的富足而不是缺乏,学习施比受更为有福(徒20:35)。

当我们更加了解神设立十诫的律法其背后的目的、前提,也更加明白每一诫除了字面上的意义外,我们是否能够重新看待神透过十诫对我们的心意?更积极的看见神设立律法中积极正面的意义,效法基督在诠释神的命令时是以更高的标准去检视我们的态度、动机、言行是否合乎耶稣的标准,并且靠耶稣的爱去积极的遵行神的命令,找到神在其中「超越时空贯穿古今」的真理,并且努力的实践。愿主赐恩典与力量给我们,让我们重新恢复与他的关系,并且重新让主居於我们生命中的首位,并分别为圣归给他,荣耀他的名,活出属乎神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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